广东省生态环境领域通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(第一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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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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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查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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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查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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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查对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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牵头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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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助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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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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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耗臭氧层物质(ODS)的生产、使用、销售、维修回收、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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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(HCFCs)年度生产配额、使用配额(100吨及以上)和使用备案(100吨以下)情况的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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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CFCs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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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态环境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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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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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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销售ODS的企业和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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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含ODS的制冷设备、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、报废处理,ODS回收、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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含ODS的制冷设备、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、报废处理,ODS回收、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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副产四氯化碳(CTC)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的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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副产四氯化碳(CTC)的甲烷氯化物企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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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ODS最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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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ODS最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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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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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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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情况的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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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态环境监测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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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态环境部门、市场监管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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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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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动车销售企业监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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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动车环保平台公示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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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动车销售企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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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态环境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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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务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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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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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政工程监督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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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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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镇污水处理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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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态环境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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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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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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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动车、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监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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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动车、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平台公示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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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动车、非道路一定机械生产企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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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态环境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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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场监管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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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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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情况抽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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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动车排放检验情况和设备使用情况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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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动车排放检验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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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场监管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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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态环境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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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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汽车市场监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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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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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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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务、市场监管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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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展改革、公安、生态环境、交通运输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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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:
1.此表内容来源于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40部门关于印发〈广东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(第一版)〉的通知》(粤市监〔2020〕91号)。
2.第一至五事项是生态环境部门作为牵头部门,实施过程中要严格依据本实施细则相关要求;第六、七事项是生态环境部门作为协助部门,应遵照有关牵头部门规定执行。